| 网站名称: | 沧州市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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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站链接: | www.czscg.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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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53号)和《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沧政字〔2009〕102号),设立沧州市城市管理局(挂沧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沧州市园林绿化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职责调整:
(一)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园林绿化管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城市管理局。
(二)将原市建设局城市管理(市政设施、公用事业、环境卫生管理等)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局。
(三)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市管理、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市政设施管理和城市管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城市管理、园林绿化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参与拟订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管理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负责制订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管理方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城市绿化管理方面、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未经规划批准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负责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饮食服务业超标排污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店外经营、街道路边无证商贩的行政处罚权;负责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负责城市户外广告、霓虹灯、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及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审批;负责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临时摆设摊点的审批;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检查;指挥、调度市、区两级城管执法队伍集中开展综合治理和重点突击工作。
(四)编制城市道路、桥梁、照明设施、排水管网、泵站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城市道路的土地使用权手续,办理城市桥梁、排水泵站及照明设施的财产所有权手续;办理城市道路、桥梁、土地、固定资产注册登记手续;负责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维修资金的管理;负责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技术档案管理,建立、完善城市道路、桥梁、照明、管网等地理信息系统;负责向城市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审批;负责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批;负责特殊车辆在城市道、桥上行驶,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审批;负责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及燃气设施改动的审批工作;负责对城市污水处理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行业科技项目的日常管理;负责全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统计。
(五)负责制订并实施城市园林绿化发展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绿地、风景林带、道路绿地、生产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工程招投标、质量监督、工程验收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城市绿化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的申报和管理工作;参与城市规划区内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审批、验收工作;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砍伐、修剪树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改变城市绿化规划和管线建设穿越城市绿地的审批;负责风景名胜区交通服务等项目经营的审批;督导检查城市规划区内各单位、庭院和小区的绿化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创建园林城市相关工作。
(六)参与制订全市城市容貌标准;组织制订并实施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规划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参与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新建、改建中城市环境卫生配套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核准;负责环卫设施拆迁方案的审批;负责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等环卫作业企业进行资质审批;负责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畜家禽的审批;负责对经营性环卫作业企业、垃圾处理企业的行业监督管理;负责对市区环境卫生作业进行业务指导、监督考核;负责制定市区环卫劳动定额;负责环卫经费管理和环卫设施建设、车辆设备购置管理工作;负责创建卫生城市的相关工作。
(七)依法受理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行政投诉、举报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查处城市管理系统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八)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方式
技术电话:0317-3079991-8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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